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引进外资对于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外商投资水平方面,哈萨克斯坦依然是独联体国家引进外资的领头羊。加工工业发展的增速高于开采业的发展速度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条件之一。
因此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任务是吸引外国大型公司加大投资规模,扩大科技投入,推进高附加值工业品的生产。有很多大型企业选在投资哈萨克斯坦,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子公司。中国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关于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下面就简单带大家了解一下:注册哈萨克斯坦子公司的信息。
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式实际操控、支配的公司。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注册名称和章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定,仍要由母公司进行决策。在哈萨克斯坦,子公司主要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种:股份公司(AO)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TOO)。
1.股份公司
定义:为吸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股份公司用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债务负责,不对属于股东的债务承担负责
股份公司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1.股份公司可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
2.除哈萨克斯坦政府、地方执行机构、国家银行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创建者或股东;
3.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万个月核算基数,约合48万美元;
4.机构为股东全体大会;管理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名称由企业章程确定,可由一人或几人组成;
5.根据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决定,国家股可由授权支配的国家机构转交另一国家机构;
6.根据哈萨克斯坦会计结算和财务核算的法规,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企业收支状况、支出和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等内容;
7.执行机构应每年向股东全体大会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供大会讨论、通过;
8.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股份总额25%)、金股。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有投票权、分得纯收入红利权和公司撤销时按法律规定分得财产权。优先股持有者相对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获得红利、公司撤销时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经过公司成立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可发行金股,金股在注册资本之外,不参与分红。金股持有者就公司章程中的问题对股东全体大会、经理会和执行机构的决定有否决权。金股的否决权不能转让。
从2010年1月1日期,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个月核算基数(注:月核算基数在各财政年度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法中规定,目前为1413坚戈),相当于48万美元。
2、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TOO)
根据哈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创建者成立的合伙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创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合伙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参与者的债务没有责任。
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拥有民事权及相关权利;
2.合伙公司参与者不超过100人;
3.在有关司法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4.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成立者(参与者)的投入资金组成,并不低于100个月核算基数(注册登记当日的);
6.参与者在注册登记时可投入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25%的资金,但是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限度。全部注册资金到位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7.参与者如何分配公司年经营纯收入的方案由年度总结时的全体大会决定;
8.参与者全体大会为合伙公司高机构,此外设执行机构;
9.例行全体大会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10.为了便于执行机构对合伙公司的财政经营状况进行监察,可由参与者或其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
目前在哈公司数量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因为其注册资本少、经营范围广、监管严格且股权出让程序简化,相比股份公司,其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实效性更强,是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公司普遍采取的公司注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