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移除企业异常记 录该如何申请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范本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委托书(见附件2);
5、打印逾期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6、逾期年报年度审计报告(要有报备防伪码);
7、逾期年报相应年度的完税证明(可从报税系统中下载打印,加盖企业公章;纳税总额为零则不用提交);
8、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无行政许可项目的不用提交);
9、诚信经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范本见附件3);
10、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