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前期要求
新加坡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前期要求
新加坡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前期要求
一、FDI备案的前期要求
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所称负面清单: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需满足限制条件之后才能进行投资。
二、外商投资中国的方式
外商在国内投资的形式包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
三、FDI备案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1、当项目地点、投资方或股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时候需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2、在2025年1月1日之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5年1月1日之后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3、在投资备案/核准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税务年审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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