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资不抵债清盘的程序
1、 香港公司必须举行股东大会,并需由占有75%股份的股东同意清盘决议。
2、该清盘决议须经香港公司董事会通过。
3、授权一名香港公司董事负责清盘程序。
4、在决议通过后的3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有关文件,否则将视为决议无效。
5、委任一名律师或执业会计师为该香港公司的临时清盘官。
6、刊登宪报。
7、在决议通过后的28天内,召集所有的债权人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决议通过后的7天内刊登第二次宪报及通知所有债权人进行相关登记。
9、变卖该香港公司所有有资产,香港政府收取行政费,再按优先次序偿还给债主,但在每一笔债款偿还时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后,清盘官做一份声明文件递交香港政府。声明文件必须详细说明该香港公司资产数额,变卖数额,是否由盈余,递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在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清盘官才可以进行下一步。
10、按优先级顺序支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