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准备注意事项
1.确定你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的业务内容和办公地点。
2.根据拟成立的民非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不同的管理内容找不同的机关单位),对方同意做业务主管单位的会给你一份准予成立的批复。
3.根据民非实际的办公地点(活动场地)确定你的党建指导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是当地街道的党工委,乡镇的党委)
4.准备好银行开户的注册资金(不同业务活动或者不同级别例如省级、区级注册资金会有不同的要求)。
5.确定好规范的民办非企业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
6.拟定好民非活动的《章程》。
二、提交的资料
1.民非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是谁,相关身份信息,办公活动的用房合同或者是产权证明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
3.银行出具的验资文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
4.成立的民非的《章程》(这个都有范例,可以在官网下载,也可以问窗口人员他们会提供电子版模板)和《章程核准表》(3方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党建指导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5.民非的法人登记表,登记表中写明法人的相关情况,身份证信息、任职经历等
6.民办非企业关于党建工作的承诺书。
7.如果拟成立民非里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应该提供准予这些人员兼任的批复。
三、成立后续须知
1.民非登记注册后,记得每年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即社会组织年检),一般年检工作在下一年度开始上一年度的检查。
2.认真对接每年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3.民非成立后每年要按时召开理事会,有监事会的还要按时召开监事会。
4.注意证书的有效期,临近过期了,记得去窗口更换新证。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