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流程如下:写出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公司拍卖规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名称核准租赁经营场地(有些地区商务厅规定拍卖公司除办公场地外,还须拥有自己的库房及拍卖场地)调入拍卖师和两名以上拥有拍卖从业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办拍卖公司所需拍卖师数量各地商务机关规定不同,请向当地商务厅或拍卖行业协会咨询)携带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拍卖规则、股东会决议、经营场地租赁合同(须带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拍卖师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加拍卖师身份证原件、拍卖从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商务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实地考察,大约30个工作日后到商务管理机关领取拍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三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第四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