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具体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需确认材料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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