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考核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批准公布。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六)进行结构改造的,(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