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方式
1、申请人除直接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2、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4、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