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劳动法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答疑:
《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提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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