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农药经营许可政策依据和费用
为方便读者了解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现将咨询热线和法定依据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新申请事项。如果您需要了解相关内容,可联系专办老师律晓宇
二、法定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77号令)第二条规定,农药的定义为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77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农药者应满足相关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为经营人员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2.拥有与经营商品(农药)隔离的营业场所和储存场所,且该场所设施应匹配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拥有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安全防护。如经营的是限制使用的农药,还需配备相应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人员,并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5号令)第三条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