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申报的一个硬性条件,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知识产权如下: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的是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其中Ⅰ类知识产权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而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一次。
2、知识产权权属人应是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
3、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4、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由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不支持通过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不支持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
5、在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如果拿到了授权通知书并且交了登记费和相应的年费,但还没拿到证书的,也可以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