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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率可调?央行上海总部*新回应…
近日,在“上海市委领导信箱”中,有市民提出,如鼓励生育,在符合多孩和一定的居住改善的条件下,可在贷款上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如仍按首套房利率来计算。
对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回复: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的精神,上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示,“根据您的反映材料,如您已利用信贷资金购有一套房产,如果在上海再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根据上海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规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原则统筹研究针对特殊群体、特殊区域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人民银行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配合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针对上述政策动向,证券时报记者向相关方面核实,对方未予置评。
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上海银保监局2021年1月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根据上海市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 (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