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股东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债务转化为股东债务,评价的标准还是得看是否具备是否具备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几种情形(有人总结过十几二十种情形的,但大部分都是理论上的可能,实践中很难实现,举证极为困难):
一是出资责任。这个简单,看公司内档即可。
二是抽逃出资、违规减资的责任。常见的如注册资本进入公司验资后,几天内就被转走,去向不明。
三是股东清算责任。具备法定事由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的。
四是法人人格混同。法人存在人员、财务、主要资产混同的。
五是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这个也简单,而且举证责任倒置。
六是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占用公司资产的返还责任。如实践中,公司名下的资产(机器、商业物业及公司厂房等)拍不出去,但股东实际上一直占着公司的资产使用收益。
还是那句话,越过公司追究股东责任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需要专业的律师配合,更需要当事人有充足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