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37号文登记的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具体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符合该定义范畴,较为常见的有企业创始人、企业的中国籍股东以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ESOP)的员工等。而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主体为企业,两者有所区别。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以红筹架构为例,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诸多的阻碍和限制,企业通常会搭建红筹架构确保上市合规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该架构的首个步骤,一般用于承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的权益。
对于办理37号文登记的节点条例中是这样要求的:“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完成37号文登记前,境内居民个人可先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但除支付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进行其他出资。
外商全资公司(WFOE)成立或国内经营实体变革为WFOE,也会被视为出资完成,37号文登记必须在WFOE搭建完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