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37号文”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应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人和委托人则需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而之前部分机构设立类似照顾员工、朋友、师徒等类型的家族信托将不再可能;
第二,家族信托服务以他益为前提、以实现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也将区别于单纯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更好地实现其事务性管理功能;
第三,家族信托是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根据其设立的实质目的,将区别于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信托,为家族信托的多委托人模式(当然必须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政策基础,但国内和海外实践中仍以单一委托人为主,以避免多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造成信托受托人的管理困境;
第四,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设定了成立家族信托的门槛,前期部分机构推出的150万元、300万元或600万元起的所谓迷你家族信托,将不再归属于家族信托;
第五,强调家族信托是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区别前期很多机构推行的类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家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