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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士电池组容量要求20小时率不小于100AH/12V。
2.理士蓄电池需满足快速充电功能,满足3小时内充电,以备停电频繁时及时补充电池能量,为机房备电做充分准备;
3.理士电池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30个月;
4.理士蓄电池必须为同批次产品,并在电池壳体标明包含生产日期的批号、电池类型等标识;
5.设计寿命>10年(20℃);(须在原厂资料文件中明确标明寿命及温度)
6.现有电池包利旧,在满足电池性能指标的前提下,电池尺寸也需满足能装入原厂电池包中;
7.安装工艺不低于原厂配置,对于老化的连接件和绝缘件等配件,无偿提供更换,使更换后的系统指标达到原厂出厂标准。
过度放电能力:经过C10容量实验并已达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在其输出端与一个外电阻连接,其阻值应满足使单体电池电压2V/单体、放电电流1.0I10的条件,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5℃条件中保持30d。30d过度放电结束后,立即用厂家规定的均充电压(限流2.0I10)充电48h,再按进行C10容量试验,其容量恢复值应≥90%
达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环境中,以I10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蓄电池不经再充电置于-18℃±2℃的低温室(箱)中静置72h,再在室温下开路静置24h,在25℃±5℃环境中以Uflo电压(限流0.2C10)连续充电168h。蓄电池进行10h率容量试验,此时测得的容量修正值应≥0.9C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