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局批准的
2、****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
4、****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5、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6、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7、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无行业无地域公司核名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
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
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二、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
,应保留其字号。
三、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
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
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
所列企业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
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经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