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要注意,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或者部分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这部分销售额不计入免税销售额,应当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