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时,办理如下开户手续:
1、提交有关开户证明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必须向银行提交承包协议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填写申请书
按照要求填明: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级别;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地址、电话;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等。并由单位盖章后交给银行审查。
3、填写印鉴卡片
印鉴卡应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及财务主管或会计经办人员名章。印鉴卡片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付款的法律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应校对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
企业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启用新的印鉴。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相一致。
4、银行编发账号即为账户代号
开户单位的账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指定使用相应的科目,并加上企业单位的顺序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