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公证文书流程
一、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
三、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
查证属实,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证明其真实无误;
确认无疑,是指对需审查的香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公证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其进行鉴定,确认其无可疑之处。
四、委托公证人应当亲自办理公证文书,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委托公证人可以委托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委托公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转介办理公证文书,可以分工合作,但签署公证文书的委托公证人承担全部公证责任。
委托公证人不得以向司法部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商号名义办理委托公证事务。
五、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不同的公证事项应分别出具公证文书,不得随意合并。
数人为同一目的办理的同一事项,且内容一致的,可以合并办理。
六、委托公证人不得就本人签署的文件、本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出具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