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系统故障诊断
1、关闭附加电器的情况下,测量各种发动机转速下的蓄电池两极柱间电压,应在13.8-14.5V之间,如低于13.8V说明充电系统输出容量不够,高于14.4V说明电压调节器失控,需要检查具体故障原因;
2、关闭所有用电器,拆开蓄电池电缆,在电缆夹与极柱间串入电流表,测量漏电流。除去石英钟、各控制单元正常耗电,如漏电流过大,可依次拨开各保险观察漏电是否减小;
3、如果电眼颜色为绿色,但存在起动机转速较低的情况,需要使用蓄电池检测仪检查蓄电池放电电压。测量时电压高于10V经充电可正常使用,电压低于10V经充电后可能仍存在亏电现象,应更换新蓄电池;
7.注意事项
1.蓄电池荷电出厂,从出厂到安装使用,电池容量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若时间较长,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补充充电。如果蓄电池储存期不超过一年,在恒压2.27V/只的条件下充电5天。如果蓄电池储存期为1~2年,在恒压2.33V/只条件下充电5天。
2.蓄电池浮充使用时,应保证每个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值为2.25~2.30V,如果浮充电压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则将会减少电池容量或寿命。
3.当蓄电池浮充运行时,蓄电池单体电池电压不应低于2.20V,如单体电压低于2.20V,则需进行均衡充电。均衡充电的方法为:充电电压2.35V/只,充电时间12小时。
4.蓄电池循环使用时,在放电后采用恒压限流充电。充电电压为2.35~2.45V/只,大电流不大于0.25C10具体充电方法为:先用不大于上述大电流值的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待充电到单体平均电压升到2.35~2.45V时改用平均单体电压为2.35~2.45V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结束。
5.电池循环使用时充电完全的标志: 在上述限流恒压条件下进行充电,其充足电的标志,可以在以下两条中任选一条作为判断依据:
(1)充电时间18~24小时(非深放电时间可短) 。
(2)充电末期连续三小时充电电流值不变化。
(3)恒压2.35~2.45V充电的电压值,是环境温度为25℃的规定值。当环境温度高于25℃时,充电电压要相应降低,防止造成过充电。当环境温度低于25℃时,充电电压应提高,以防止充电不足。通常降低或提高的幅度为每变化1℃每个单体增减0.005V。
6.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若放电后的蓄电池搁置时间太长,再充电也不能恢复其原容量。
7.电池使用时,务必拧紧接线端子的螺栓,以免引起火花及接触不良。
8.应用领域
船舶设备,医疗设备,警报系统,发动机起动,电动工具,紧急照明系统,备用电力电源,大型UPS和计算机备用电源,峰值负载补偿储能装置,电力系统,电信设备,控制系统,核电站,发电站,消防和安全防卫系统,太阳能,风电站。UPS不间断电源、蓄电池、E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