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补办、换发、停业、注销、歇业、恢复营业、年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机关
申办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的区(县)烟草专卖局。
四、办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符合《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未满两年的。
2、未取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近两年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两次以上或者有拒绝检查或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
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有关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3、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集贸市场出具的使用证明);
5、残疾人、特困户、烈属等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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