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