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层:BVI公司
选择BVI公司的原因:以及BVI的私密性等。
第2层:开曼群岛公司
选择开曼群岛公司的原因:香港联交所接受注册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中国内地、百慕大、BVI的公司,申请挂牌上市。但因BVI注册公司透明度低,而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较之BVI,公司透明度要高,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资本市场的接受度更好,赴港上市企业,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3层:BVI公司
该层架构安排的目的包括:
(1)BVI离岸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可不受上市地区法律法规的约束。如要将境内某公司的资产注入港股上市公司,可以先将资产注入BVI离岸公司,港股上市公司收购该BVI离岸公司,完成资产的转移。
(2)如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在开曼群岛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彼此独立,不互相牵累。
(3)如想出售中国香港公司,可直接出售BVI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税法,境外公司转让中国香港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出售BVI公司可以规避印花税。
第4层:香港公司
该层架构安排的目的: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内地公司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注意: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对香港公司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审批趋于严格,不仅要求申请人注册地在中国香港,申请人需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自己是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受益所有人”。境外架构中加设中国香港公司,如该公司仅为导管,也不代表必然会享受到内地与香港协定的优惠税率待遇,但搭建香港SPV,可为获得股息红利时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创造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