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注销流程如下: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注销营利性营业执照。
2.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的非营利法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
3.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营转非"申请,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及副本,接受预收费监管登记。
4.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注销营利性办学许可证,颁发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
5.按相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6.办结非营利法人登记的机构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入库,完成"营改非"流程的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服务综合平台"申请"营改非"并填报信息。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仲恺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决定人。决定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