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电
当电池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由于自放电,电池容量必然损失,有必要在使用前,将电池充足电。未进行有效的充电或严重过充,都将影响电池输出容量。电池使用前应该进行补充电,补充电参数如下:
充电方法 | 充电参数〔在 25℃) |
恒压 | 控制电压范围: 4V电池:4.87V~5.00V; 6V电池:7.30V~7.50V; 8V电池: 9.73V~10.00V; 12V电池:9.73V~10.00V; 充电时间:24小时短时间快速充电是允许的,只有相同的型号,相同的贮存时间的电池才能在一起充电,否则应分组充电。 |
恒流 | 充电电流:0.1CA. 充电时间(小时) =[自放电损失容量 (Ah)/0.1CA]×120% 注:自放电损失容量可根据开路电压粗略估计出来;如果贮存温度不高于25℃,并且知道贮存时间,则按下式计算:自放电损失容量=[5%/ 月]×贮存时间[月] 在任何情况下,补充电时间不超过12小时。 |
四、日常充电
(1) 随时了解新的充电方法和充电参数。一种恰当的充电方法,能使电池的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2) 不得将电池放在有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充电。电池温度会上升过高,有可能产生过充现象。 (3) 不得将电池放在有热源或有热量积累的地方充电。
(4) 充电时间应达到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或者达到充电器指示灯显示充电结果的时间。如果电池充电不足,将大大缩短电池寿命。
(5) 避免经常给已充足电的电池进行充电,这将会缩短电池寿命。
(6) 对于充放循环使用的电池,不得连续充电超过24小时,否则将损害电池。
(7) 在充放循环使用中避免并联电池。电池在并联充放电时,容易产生不均衡,从而缩短电池的充放次数。
五、放电
(1) 根据放电电流的大小决定放电终止电压的高低,放电电流与我们建议的放电终止电压的关系请参考“放电特性”,放电电压不要低于我们建议的放电终止电压。当电池的放电电压低于我们建议的终止电压时,有可能产生过放电并损害电池性能。
(2) 严禁电池过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给电池充电。电池的放电电压未低于我们建议的终止电压,但未及时充电存放,也会损害电池的性能。如果设备上未提供过放电(以及微弱电流放电)保护电路(或仪器),电池有可能产生过放电,甚至充电后也恢复不到初始容量。当电池在放电状态下贮存,由于内阻的增加造成再充电非常困难。
六、检查和维护
建议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
(1) 在浮充(或涓流充电)过程中,测量整组电池总电压,如充电设备输出不规则(或错误)的读数,一定要找出偏离正常电压范围的原因。当总电压低于正常电压时,电池因充电不足而降低容量,当总电压高于正常电压时,电池因过充而损失容量,并有可能引起“热失控”。
(2) 检查电池任何不正常现象,如果有损坏(例如裂纹、变形、电解液渗漏等),应立即更换新电池。发现有灰尘,应清理干净。如果不正常的电池继续使用,将会出现电池容量下降,电解液渗漏、冒烟、甚至会产生明火。
七、电池更换
(1) 当电池外观或性能出现异常现象时,要对电池进行更换。如果电池串联成列,根据实际情况,应立即将整列电池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