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于 2001 年把境外、离岸的属性更改成中岸、实体属性,并允许纳闽公司与马来西亚本土公司进行贸易往来,也允许马来西亚人享有纳闽公司的优惠税制。
——随着在 2014 年 OECD 推广了共 同申报准则 (CRS), 越来越多国家参与了 CRS 包括了马来西亚和中国。随着CRS 慢慢在全球 的普及化,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都将受到影响。国家之间的金融机构共享财务数据的措施可能会影响您在您在特定司法辖区设置业务实体。
——纳闽提供了良好的方案比如拥有实体办公室,聘请本地员工,重要的决定需在特定司法辖 区,在该司法辖区开设户口,按顺序年度合规和支付税务来规避。纳闽的地理优势和低成本让您的企业更加容易遵守 CRS的规定。
——根据纳闽税务法 1990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1990 (LBATA)) 纳闽依其公司所从事之商业活动制定相关税制,并将其概分为两种:
非商业交易形态—— 即以纳闽公司从事海外投资控股或海外设厂的非商业活动(non-trading)概属之, 海外投资并持有股票/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等也属此种型态。一般像外企以纳闽控股公司到马来西亚投资设厂即属此类代表。此类型商业活动,依纳闽的税务规定是免税的
商业交易形态—— 即以纳闽公司从事投资控股以外的相关商业活动,例如贸易公司、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保 险及信托公司等相关境外商业交易活动或用其向外国收取权利金及专利金也属此类,此时需按 照所得净利润的 3% 或无论盈利多寡都一概为马币 2 万元缴税 。
在岸商业交易形态
即纳闽公司与马来西亚本土公司产生贸易往来的交易,或者从马来西亚本土收取佣金、租金、顾问费等,则需要按照马来西亚本土公司所得盈利税24% 利率缴交(Income Tax Act 1967)。 如果纳闽公司与马来西亚本土公司交易,也和外国企业交易;则需要准备两套财务报表。按本土交易所得净利缴交24%的税,与外国交易的所得则按照3% 马币2万缴交税收。纳闽岛对于印花税、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预扣税等都是零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