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的公司申请入驻“北京市采购网”的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
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采购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采购领域政务公
开。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六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
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
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
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
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
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
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
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
料,经招标单位审查使用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
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