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商业已使用
针对商标已经在美国商务中实际使用并打算继续使用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此种申请方式。当选择1(a)作为申请基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需要提交在美国已经实际使用此商标的证据和使用时间。此种申请基础的优势是在申请过程中无须再补交使用证据,可以加快整个美国商标申请的周期。
02 意向使用
针对还没有在美国开始使用但计划在美国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此种申请方式。以1(b)为申请基础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核准公告完成后,审查员将给申请人发送一份允许注册通知(NOTICEOF ALLOWANCE),要求申请人在六个月之内提交在美国实际使用的证据和使用宣誓。若申请人无法在6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申请延期6个月,一共可以延期5次(即总时间为3年)。对于那些尚未在美国市场投入使用商标的企业来说,此种申请方式为进军美国市场前的较佳选择方案。
03 基于在先6个月优先权申请
若申请人在外国已经申请了该商标(还未获得注册),便可以此为基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若距离国外申请的日期在6个月内,则可以要求优先权申请。这里要注意的是,基于此基础的申请,商标申请的信息必须与国外申请保持一致。
04 基于国外注册
此种申请基础类似于44(d),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申请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可随时在美国提交申请并以此为申请基础,且此类申请基础的好处和便利是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其在美国使用商标的证据。与44(d)相同,美国申请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必须与外国商标注册证书上所涵盖的类别一致。
05 马德里指定美国这是基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这是一项确保在多个国家/地区保护商标的申请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