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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攻略(附韩国外国人境内所得种类)

更新:2024-05-13 19:00 发布者IP:113.89.205.20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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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北京境外投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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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攻略(附韩国外国人境内所得种类)

 今天(4月16日),《RCEP化妆品市场研究报告(东盟篇)》在“中国化妆品国际合作论坛”上发布。根据报告,2022年,中国出口至RCEP成员国的化妆品总额从2021年的9.8亿美元显著上升至15.1亿美元,同比增长53.8%,占中国化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2%上升至26.4%。相比较市场逐渐趋于饱和的欧美地区,RCEP区域对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合作更具潜力。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王茂春在论坛上表示,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标志着全球人口蕞多、经贸规模蕞大、蕞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据估算,RCEP协定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占全球40%以上的化妆品市场份额。相比较市场逐渐趋于饱和的欧美地区,RCEP区域对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合作更具潜力。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攻略

国资委(央企适用)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

(一)审批方式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项目融资方案;

(5)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 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根据35号令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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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国人境内所得种类

(1)利息所得 

债券或证券的利息或贴现(存款利息和来源于境外信托的收益除外)和来源于下文所述的信托或非商业贷款的收益均被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韩国居民设在境外的常设机构因直接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和韩国企业为其在境外的经营活动直接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不视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①中央或地方政府、居民、韩国境内公司、外国法人设在韩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

②来源于外国法人或非居民的利息,外国法人或非居民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将支付的利息计入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可扣除费用。 

(2)股息所得 

来源于境内公司或非法人实体的利润分红、盈余分配及利益。

(3)不动产所得 

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经营韩国境内的不动产(包括对不动产拥有的权利)以及在韩国境内取得的采矿权、矿藏承包权或采石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所得,但属于财产收益税的所得除外。

(4)出租船舶、飞机所得 

将船舶、飞机、登记车辆或重型机械租赁给居民、境内公司或非居民/外国法人设在韩国的营业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 

来源于农业、林业、渔业、采矿、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自来水服务、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和通信业、银行和保险业、房地产交易及专业劳务的所得(不含个人劳务所得)。

(6)个人劳务所得

因提供个人劳务或令他人使用个人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如:

①电影或戏剧演员、音乐家或其他演艺人员提供的劳务;

②专业运动员提供的劳务;

③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测量师、专利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提供的劳务; 

④在科学、技术、企业管理或其他领域拥有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的人因使用其知识或技能而提供的劳务。

飞机票、住宿费和餐费的实际补偿支出不作为个人劳务所得。

(7)财产收益 

转.让韩国境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及其他资产而取得的收益。

(8)特许权使用费 

因在韩国境内使用下列资产或专业技术,或有权使用下列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其他相似性质的报酬;以及因转.让该资产或专有技术而取得的所得。 

①文学或艺术著作权(含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模型、画作、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和其他任何类似的资产或权利; 

②工业、商业情报或技术;科学知识、经验;

(9)转.让证券或股份收益

如果股份或利益的转.让是通过公开认证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并且非居民转.让方及与其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总和在转.让发生年度及转.让前5个年度内任何时候占某一韩国公司发行股份总额或总投资额(如果是外国法人发行的股份或利益,则为在韩国公开认证的证券交易所挂牌或注册的股份或利益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5%,则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转.让股份或类似利益的收益应缴纳代扣税。 

(10)其他所得 

①与位于韩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有关,或与韩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保险金、赔偿金或损坏赔偿金;

②根据原始合同条款,因违反或终止与产权相关的合同而收到的赔偿款中,用以赔偿损失的超出实际损失额的现金或其他商品价值;

③因收到位于韩国境内的资产而产生的所得;

④在韩国进行的比赛中作为奖品取得的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 

⑤出售韩国境内发现的珍品而取得的收入;

⑥在韩国境内分配依照韩国法律经特许、许可或其他配置方式确立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或转.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所得,该财产在转.让发生时须在韩国境内; 

⑦因彩票、抽签或其他比赛中奖而作为奖品获得的现金或物品,包括因买赢赛马、自行车竞赛、摩托艇比赛、斗牛和体育博彩竞赛而获得的收入; 

⑧除上述所得外,还包括在韩国进行经营活动或提供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

另外,还包括与在韩国境内的资产相关的经济收益(注意:政府或依韩国法律成立的银行发行的债券,如果其以外币计量的赎回价值大于其以外币计量的票面价值,其价值差额不应包含在本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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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6年09月04日
法定代表人钟志敏
注册资本50
主营产品境外投资备案、粤港两地车牌新申请、进修移民,危化品,融资租凭,各类许可证,前海地址续签,金融牌照,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经营许可等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网络技术的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平面设计;国内贸易;汽车、游艇的租赁;汽车代驾;贸易经纪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汽车维修服务;陪驾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演出经纪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接受合法委托代理车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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