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股份合伙有限公司注册规定(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1)定义: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集体以其资金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参股人(股东),他们对公司的责任取决于其本身在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这类公司对于第一部分人即合伙人来讲是合伙公司,合伙人被视为商人。
(2)特点:
A.公司的所有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他们在公司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B.公司资本不得少于50万迪拉姆(约合13.7万美元),资本分为价值相等的、可流通的股份;
C.公司的名称应由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姓名组成,也可有别的字样或是取自于公司的宗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股份合伙公司"的字样;
D. 公司应由一个或多个合伙人负责管理,在创建契约中应写明管理人员的姓名和权限;
E.参股人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参加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不得干预与第三者有关的管理工作。
(3)成立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60条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一切规定均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通过具体实践,在上述公司形式中,“责任有限公司”这一形式*容易被外籍投资者所接受。外籍人在公司的投资比例上限为49%,但利润的分配比例却可另议,这主要是考虑到外籍合伙人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