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办法》,*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三)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终目的地,为每个*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交回并作废。如企业已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通过对该平台公司增资的方式*终投资到美国和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和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颁发新的《证书》,香港企业的《证书》应交回。
(四)对于境外投资*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