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