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必须是国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齐全、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①.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②.属于核准情况的,不给予备案。
③.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④.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委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备案所需要的法律文件,等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否则备案会过期。
3、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经过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实践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是相互独立的,不需要完成一个审批再报送一个审批,可以分别报送。
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以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