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