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转让主体)应为依法持有、并有权转让该债权资产,且满足标准的公司。原则上为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公司。
2、交易结构中债务人、增信方应至少有一方满足下列任一条标准:
a) 金融企业(含类金融企业)标准;
b) 为近 6 个月内主体评级为 AAA 级机构;
c) 满足下述三点:
1. 国有企业标准,或上市公司标准,或大型民营企 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标准
2.转让资产、资金均为其体系内封闭循环;出具内部员工认购确认函。
3、债权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债权业务融资的决议
1基础资产交易类业务
金融资产交易: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
非标资产交易: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劵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转让类业务
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融资类业务
主要以定向融资工具/计划、委托债权投资、私募债等的形式存在。
4中介类业务
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
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新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