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也别提注册成商标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大概率会被商标局驳回。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工商税务疑难增资验资请联系:佳轩
● 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被驳回原因汇总
● 商标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工商税务疑难增资验资请联系:佳轩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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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