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提出撤销许可建议的,药监分局应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1.代办北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2.医疗II类III类提供地址、库房、人员、软件,全套代办
3.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库房+冷库
4.辐射安全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络销售备案,
(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检查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检查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二)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检查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