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3月21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遗嘱指定遗产仅由夫妻一方继承的时候,那么继承的遗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都没有赡养义务,以未赡养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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