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相关规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境外投资备案全解析,教你有效应对海外投资新形势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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