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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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仁(北京)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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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转让
私募证券转让
关键词
私募基金转让;私募股权转让;私募证券转让;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等级;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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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万达广场B座2315-2316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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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注册资金要求: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三)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 退出:


(一)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二)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三)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四)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五)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购、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财产份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投资确权。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前款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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