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融资担保股东要求的新政策: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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