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本条规定了排烟系统排烟量的确定方法。综合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及排烟阀(口)的漏风及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规定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6.2储烟仓是指在排烟设计中聚集并排出烟气的区域。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必须控制烟层厚度即储烟仓的厚度,并且计算所需排烟量以保证足够的清晰高度。储烟仓的厚度和*小清晰高度是排烟设计计算中的重要指标,本条给出了规定范围值。
4.6.3本条规定了排烟量的计算方法。为便于工程应用,根据计算结果及工程实际,给出了常见场所的排烟量数值。表4.6.3中给出的是计算值,设计值还应乘以系数1.2。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划分过小,否则会影响排烟效果。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如果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值小于15000m³/h,按15000m³/h取值为宜,以此保证排烟效果。
表4.6.3中空间净高大于8m的场所,当采用普通湿式灭火(喷淋)系统时,喷淋灭火作用已不大,应按无喷淋考虑;当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系统排烟量可参照图8和表3的计算示例进行计算,但为了确保系统可靠性,一个排烟系统担负防烟分区的个数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