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备案制度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备案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告知承诺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