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基金支出: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22、18、13、10、7、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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