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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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建筑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监理、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不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勘察设计企业因出具成果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监理企业因监理责任,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标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监理、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1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次及以上的;(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 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不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三)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
第三十条 鼓励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4人;(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勘察企业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设计企业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建筑师不少于4人(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各不少于1人);(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职专业人员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造价员不少于4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