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综合办理窗口
【申请材料】:
1. 拍卖经营许可行政事项申请书
2. 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1名)
3. 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拍卖行业协会批准备案)
4. 拍卖规则
5. 授权委托书
6. 身份证
7.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资料审查标准】
1. 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文物拍卖只要有1000万的注册资本)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
3. 有至少一名拍卖师(申请文物拍卖需要5名以上文物拍卖人员)
4.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