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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
(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
(二)项目核准程序
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