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沿海省份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建设,统筹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水产品产出、休闲物流业发展等各项功能,重点发展以生态资本保值增值为基础的养护型海洋牧场,促进海洋物流业资源养护。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护机制,切实发挥海洋牧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中央财政对部分第六批、第七批海洋牧场示范区分年度进行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人工鱼礁、海藻种移植、信息化和管护平台等。
二、建设沿海物流港经济区
着眼物流区乡村振兴,聚焦打造平安物流港、智慧物流港、绿色物流港、产业物流港、人文物流港,建设以中心物流港为核心的沿海物流港经济区。项目所在地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统筹用好相关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形成财政引导、金融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多向投入格局。中央财政对沿海各地物流港经济区建设给予适当奖补。各地要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中央财政对通过中期评估的物流港经济区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物流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建设远洋物流业基地
围绕远洋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远洋物流业企业在有条件的重点区域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集聚广泛的远洋物流业基地,提升“走出去”水平,推动我国远洋物流业产业集聚以及与所在国的深度融合,实现内外联动、功能互补和产业协同的发展格局。承担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农村部远洋物流业企业资格,并拥有基地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境外基地还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许可等。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远洋物流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基地相关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四、提升现代物流业设施设备水平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改善物流业设施设备,提升物流业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提高物流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支持物流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物流业企业、物流民对捕捞物流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减少物流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物流船安全等级,提升物流船自动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近海、远洋老旧捕捞物流船更新改造为新材料和资源友好型物流船,支持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各地结合现有物流船改造标准,支持新能源物流船更新改造,降低物流船油耗,减轻碳排放。
(二)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持有养殖证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物流民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区或限养区发展深远海养殖。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及选址在离大陆岸线10公里以上、水深20米以上的项目。支持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优先支持主产地就地加工、淡水产品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以及脱贫地区特色水产品加工、稻物流和大水面等生态产品加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养殖装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等方面。
五、持续推进物流业绿色循环发展
支持符合补助要求的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养殖物流民开展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达标治理、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立管护机制等方面。
六、开展物流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一)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物流业资源调查。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利用物流业资源科学调查船,辅以租用群众物流船,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物流业资源调查,逐步掌握物流业资源状况和变动趋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我国禁物流区线内侧沿岸水域、禁物流区线外侧近海海域、包括周边物流业协定水域在内的外海海域,开展理化环境与生源要素、基础生产及鱼卵仔鱼、生物资源等方面调查。
(二)开展公海和过洋性物流业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远洋物流业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开展远洋物流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促进全球物流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公海和重要入物流国海域开展物流业资源生产性调查、综合科学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监测评估,按照项目类型和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补助。
(三)提升远洋物流业国际履约能力。鼓励引导远洋物流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养护国际物流业资源,对远洋物流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成果进行奖补,促进远洋物流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以远洋物流船为单位,采取后补助方式,主要依据远洋物流业企业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远洋物流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分值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远洋物流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物流〔2021〕22号)有关规定计算。